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科东,男,住陕西省汉中市。 被告:范亭丰,男,住辽宁省建昌县。
审理经过
原告林科东诉被告范亭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林科东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科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科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5元,由原告林科东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石 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艳梅 书 记 员 潘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