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科东,男,住陕西省汉中市。 被告:范亭丰,男,住辽宁省建昌县。

审理经过

原告林科东诉被告范亭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林科东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科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科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5元,由原告林科东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石 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艳梅 书 记 员  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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