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法定代表人:陈健松。
被执行人:冉红梅。
被执行人:宋先明。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102民初1225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冉红梅、宋先明在银行的存款412134.63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4月15日)或查封被执行人冉红梅、宋先明相当于412134.63元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冉红梅、宋先明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