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南宅村友谊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102169157J。

法定代表人:刘书英,总经理。

被执行人石秀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怀柔区。

审理经过申请执行人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石秀清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7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石秀清给付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车辆租金差额64 263.44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 64 263.44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及案件受理费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石秀清邮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经网络统查,被执行人石秀清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农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开户,但账户余额不足,本院已将以上账户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7月7日至2022年7月6日止,并冻结了其名下财付通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7月7日至2022年7月6日止,如需续冻,请提前三十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冻申请,否则逾期后果自行承担。承办法官从其银行账户划款3486元。本院前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石秀清未缴纳公积金。本院委托怀柔区人民法院前往石秀清户籍地调查,其村委会工作人员称:石秀清系本村村民,其有时在村里居住,每年村里会给村民发放生态林分红350元左右,其在村里有二、三间破旧的民房。本院已对石秀清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石秀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7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石秀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石秀清应给付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车辆租金差额60 777.44元及滞纳金,案件受理费5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审  判  员   张振宇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徐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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