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豆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某,山西晋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山西晋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某,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豆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山西豆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豆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豆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元,由原告山西豆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田建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文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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