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豆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某,山西晋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山西晋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某,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豆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山西豆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豆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豆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元,由原告山西豆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田建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文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