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申作文。
被执行人:杨亦文。
被执行人:马先锋。
被执行人:李业峰。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102民初8269号民事判决解书,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7300元。被执行人申作文、杨亦文、马先锋、李业峰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线上和线下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申作文银行存款1003.78元,已经转为本案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笔借款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鲁1102执9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