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申请保全人):贵州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福房开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翰林街道月亮山对面320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3666970118L。 法定代表人:黄佑俊,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雄,系恒福房开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保全人:蒋先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翰林街道县。 申请保全人:王天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翰林街道县。 申请保全人:陆学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恒福房开公司不服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1)黔0281执异5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盘州市人民法院查明,申请保全人蒋先照、王天琴、陆学敏与异议人贵州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现该案正在盘州市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程序中,案号为(2021)黔0281民初1633号。在该案民事诉讼程序中,申请保全人蒋先照、王天琴、陆学敏于2021年3月9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依法对异议人贵州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红果开发区月亮山对面320国道旁不动产权证号为盘土国用(2013)0253号土地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11193400元。盘州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2021)黔0281民初1633号民事裁定,裁定准予对异议人贵州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红果开发区月亮山对面320国道旁不动产权证号为盘土国用(2013)0253号土地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11193400元,保全期限两年。

一审法院认为

盘州市人民法院认为,(2021)黔0281民初1633号民事保全裁定书系盘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过程中的民事保全裁定,异议人(被申请保全人)在异议申请中明确提出,其对(2021)黔0281民初1633号民事保全裁定书不服,要求解除贵州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红果开发区月亮山对面320国道旁不动产权证号为盘土国用(2013)0253号土地的保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且该异议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不符合执行行为异议或者案外人异议的构成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综上所述,异议人(被申请保全人)恒福房开公司的异议理由于法无据,盘州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被申请保全人)贵州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请求情况

复议申请人恒福房开公司称,请求撤销盘州市人民法院(2021)黔0281民初1633号民事裁定、(2021)黔0281执异53号执行裁定,解除对恒福房开公司位于红果开发区月亮山对面320国道旁不动产权证号盘土国用(2013)0253号土地的保全查封措施,或裁定准许保全恒福房开公司的其他资产。主要事实及理由,不动产权证号盘土国用(2013)0253号土地价值明显超过申请保全的标的额。该地块上修建了尚月宏城项目的房屋,仅能处置土地上的修建的房屋,无法单独割离土地而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恒福房开公司因现金流断链等综合因素导致670余户的“置业补贴”、近2000余户的交房、办证等社会矛盾纠纷若土地凸显,若土地被查封,涉及近2000余户的的办证等问题无法处理。恒福房开公司愿意提供其他资产予以保全,即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切实维护了众多购房户的利益。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对盘州市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本案中,盘州市人民法院对恒福房开公司位于红果开发区月亮山对面320国道旁不动产权证号盘土国用(2013)0253号土地进行查封,系依据(2021)黔0281民初1633号民事裁定采取的保全措施,保全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保全人恒福房开公司所提异议实质上是(2021)黔0281民初1633号民事保全裁定不服,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申请复议而不是提出执行异议。综上,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1)黔0281执异53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复议申请人贵州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1)黔0281执异53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韩德刚 审 判 员 罗孝方 审 判 员 代 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卿萍 书 记 员 敖云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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