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 被告:马洋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林春与被告马洋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林春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林春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加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侯星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