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增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呼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平,加格达奇光明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唱润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呼玛县农民,住黑龙江省呼玛县。
审理经过
原告崔增喜与被告唱润龙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9日、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增喜、被告唱润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崔增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唱润龙偿还欠款6,725.00元,给付鉴定费1,000.00元,合计7,725.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我与唱润龙合伙烧炭时,唱润龙欠我6,725.00元,并于2003年3月6日给我出具了欠据。2020年6月10日,我和我妻子找唱润龙要钱,唱润龙拒绝给付,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唱润龙辩称,2003年,我是和崔增喜合伙烧炭,我是给崔增喜出具过欠据,后来崔增喜将欠据给我,我给烧了,我不欠崔增喜的钱。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3年,崔增喜与唱润龙合伙烧炭。2003年3月6日,唱润龙给崔增喜出具了6,725.00元的欠据。 因唱润龙否认欠据上“唱润龙”是其本人书写,经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哈大工司鉴(2021)文鉴字4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送检的2003年3月6日《欠据》上欠款人处“唱润龙”签名字迹与提供的样本字迹是同一人所书写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经审理应变更为合伙合同纠纷。 崔增喜与唱润龙合伙期间,唱润龙欠崔增喜钱,并给崔增喜出具了欠据,理应及时给付欠款。因唱润龙否认欠据上“唱润龙”是其本人书写,经鉴定是其本人书写,鉴定费1,000.00元应由唱润龙负担,崔增喜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八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唱润龙给付原告崔增喜7,7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佩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