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王玉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白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核驿,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2021年1月12日,本院收到王玉森的起诉状。起诉人王玉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朱景华支付急诊检查费用578元、医疗费6661.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900元、护理费9263.4元、营养费6000元、后续治疗费9000元、残疾赔偿金54,908.3元、鉴定费3300元、交通住宿费7812元、共计102,423.02元;2.判令被起诉人朱景华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起诉人王玉森通过名为“南林兴隆候鸟群(辉哥)”的微信群联系到被起诉人朱景华,被起诉人微信名为“A祥云15XXXX80”。双方达成口头协议,被起诉人驾驶汽车载起诉人从南林到海口美兰机场往返一次接人,起诉人支付费用450元,约定2020年1月5日下午1点从南林出发。2020年1月5日起诉人依约乘坐被起诉人驾驶的汽车前往海口美兰机场,行至琼海市附近,被起诉人发生车祸,致使起诉人受伤,在琼海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此案件是否为运输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长春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长春林区两级法院管辖部分案件的批复》规定,长春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长春市内的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民事案件。起诉人王玉森向我院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且起诉人王玉森亦未提交相关运输合同或其他证据佐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对王玉森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春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莹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