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建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捕前住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2010年11月16日因犯诈骗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8月27日被羁押,同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惠来县看守所。
辩护人钟啟长,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公刑诉〔2020〕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建中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逸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建中及其辩护人钟啟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程建中向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下称“广建公司”)承包惠来碧桂园34栋、35栋(包含相应地下室及商铺)的砌体、内外墙装修等工程,并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广建公司根据合同按工程进度陆续支付工程款共269.79万元,其中,广建公司先后通过银行转账给程建中工程款共54.0442万,程建中只支付少部分生活费给工人,将大部分款项转走或取出用于其他用途,至2019年7月,工程基本完成,累计拖欠20余名工人工资58.39万元。同年7月25日,被拖欠工资工人到惠来县人社局上访,反映被程建中拖欠工资情况。同年7月27日,惠来县人社局经调查取证后,责令程建中于3日内付清被拖欠的工人工资。程建中以广建公司未结付工程款为由,仍拒不支付工人工资。同年8月2日,广建公司先行垫付20余名工人工资58.39万元。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程建中被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被告辩称
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程建中以转移财产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程建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答辩情况
其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程建中经传唤后到案,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取证,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并自愿接受法律的处罚,请求以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就最低适用对被告人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程建中向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下称“广建公司”)承包惠来碧桂园34栋、35栋(包含相应地下室及商铺)的砌体、内外墙装修等工程。广建公司根据合同按工程进度陆续支付工程款共269.79万元,其中,广建公司先后通过银行转账给程建中工程款共54.0442万,程建中只支付给工人少部分生活费,将大部分款项转走或取出用于其他用途。至2019年7月,工程基本完成,累计拖欠20余名工人工资58.39万元。同年7月25日,工人到惠来县人社局上访,反映被程建中拖欠工资情况。同年7月27日,惠来县人社局责令程建中于3日内付清被拖欠的工人工资。程建中以广建公司未结付工程款为由,仍拒不支付工人工资。同年8月2日,广建公司先行垫付20余名工人工资58.39万元。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程建中被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建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没有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被害人刘某、李某、陈某的陈述,证人闫某、纪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记账本、劳务承包合同、工资单、转账凭证,惠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群众举报投诉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受理立案审批表、调查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务承包协议书、承包款拨付凭证、工资支付款清单、工资垫付款证明、程建中班组结算计量支付表、收据、扣罚通知单、代工扣款单,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0)三法刑初字第510号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程建中的供述及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建中无视国家法律,以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并向公诉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程建中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意见恰当,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性质、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程建中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2020年6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