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营业场所河南省郑州市文化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1804850M。 被执行人沈藤菲,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叶县。
审理经过
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申请执行沈藤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5民初249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一、被告沈藤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贷款本金196123.05元及利息、罚息3623.73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6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本判决第一判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有权就被告沈藤菲名下位于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20号附1号6号楼1单元5层516号(房屋所有权证号1401293484)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负担106元,由被告沈藤菲负担2117元,保全费1569元,由被告沈藤菲负担。 因沈藤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因双方和解,且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豫0105执4753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郭 宏 审判员 李小涛 审判员 赵 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商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