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文妹,女,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被告:赵雪梅,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女,现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文妹与被告赵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文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雪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是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陈文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欠款共10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本是朋友关系,被告于2018年8月24日因小孩上学原因,从原告处借现金15000元,并承诺于2019年8月24日一次性归还。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8月24日签订借据一张,但至2019年8月24日还款日期,被告还未还款给原告,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于2019年12月3日通过其父亲的微信转账还给原告5000元,剩下的10000元,原告多次追收未果,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赵雪梅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无证据提供。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文妹分别于2018年8月24日、2018年8月25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赵雪梅支付共15000元。2019年2月19日,赵雪梅向陈文妹签订一份《借据》,内容载:“赵雪梅女士于2018年8月24日从陈文妹女士处借到现金(大写):壹万伍仟元整,定于2019年8月24日一次性归还。并且陈文妹女士将永久享有追讨权及向法院诉讼追讨的权利。借款是由及用途:小孩上学,借款人:赵雪梅,身份证号:×××2446(4)”。赵雪梅在该《借据》上签字并按捺指模。陈文妹在庭审中确认赵雪梅已偿还了5000元,就剩余的借款,陈文妹经追讨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陈文妹和赵雪梅设立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陈文妹主张其出借15000元给赵雪梅,赵雪梅仅归还了5000元,提供了银行流水、《借据》、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实,赵雪梅对此无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赵雪梅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陈文妹请求赵雪梅偿还借款10000元(15000元-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赵雪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文妹偿还借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已由原告陈文妹预交),由原告陈文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陈文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赵雪梅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余真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胡文敏 书 记 员 李笑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