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史凤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
被执行人:钟建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凤玲与被执行人钟建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9)新2928民初9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阿瓦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经本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执行人承诺于2021年11月20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付清所有标的95300元,并缴纳执行费133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双方达成和解并于2021年7月13日签订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同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案将做终结执行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并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新2928执7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查 平 德
审 判 员 吐孙江 · 麦麦提
审 判 员 买合木提·依来克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十 五 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阳 卫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