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文**,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灌阳县。 被执行人:黄**,男,19**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思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桂06民终1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423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黄伟荣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其至今未履行完毕,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此外,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工商股权、支付宝余额、京东账户余额、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信息及实地调查被执行人经济情况,发现名下有存款及公积金共27104.68元,本院已依法划拨,被执行人主动履行15000元。除此之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为100195.32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叶 小 鹏 审判员 林加殷审判员谢金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零 东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