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任丘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刘国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安县。
审理经过
任丘市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刘国强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2019)冀0982民初14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经依法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
二、2021年8月16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其银行账户被其他案件多次冻结。
三、2021年8月17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2021年9月4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五、依法将被执行人刘国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982民初14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