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昆明州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川区凯通路北延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693062668Q。
法定代表人:郑州荣,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张德刚,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彭恒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犍为县居民,住昆明市盘龙区。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王小涛,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昆明州荣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恒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昆明州荣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州荣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昆明州荣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免予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