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孟宪杰,女,汉族,住辉南县。
被申请人:李海丹,男,住辉南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号轿车,保全金额3万元。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号轿车,或提存人民币3万元,查封期限二年;
二、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王栋、孟宪杰共同所有的位于辉南县朝阳镇爱国街卓越家园C18号楼4单元412室房屋,查封期限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