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方德连,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张继康,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柴长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方德连依据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243民初580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柴长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国土房管局等发出协助查询通知,查明本院另案已对被执行人柴长清在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诸佛乡人民政府应领取的工程款200000元予以冻结。另查明被执行人柴长清对四川锐固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起合同纠纷诉讼,并申请了诉讼保全,冻结了该公司存款200万元,因该案尚未审结暂时无法处置,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到被执行人柴长清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柴长清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方德连17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817.4元、保全措施费1520元、申请执行费2500.06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信息,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渝0243执89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 伟 审判员 黄永学 审判员 吕东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冉龙腾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