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该协会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利,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辽源市西安区大唐夜色娱乐城,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秀才,该娱乐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红,长春市文化娱乐行业协会推荐的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辽源市西安区大唐夜色娱乐城(以下简称大唐夜色娱乐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利,被告大唐夜色娱乐城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音集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大唐夜色娱乐城停止侵权,从其曲库中删除涉案音乐电视作品;2.判令大唐夜色娱乐城赔偿音集协被侵权损失122,400.00元及律师费8,000.00元,公证费1,000.00元,取证费1,400.00元,交通费93.00元,场所消费410.00元,上述费用共计133,303.00元;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大唐夜色娱乐城承担。事实和理由:音集协系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经权利人授权,音集协依法取得对本案204首音乐电视作品(详见起诉状后附清单)进行集体管理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集中行使权利人的相关著作权利,包括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人提起诉讼。2020年10月,音集协发现大唐夜色娱乐城未经音集协许可,在其经营的KTV场所中使用了上述作品,为公众提供放映经营活动,大唐夜色娱乐城的行为侵犯了该音乐电视作品权利人的相关著作权利,经调查取证,确认了大唐夜色娱乐城侵权的事实。音集协作为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音集协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大唐夜色娱乐城辩称,1.音集协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2.《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以下简称《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的著作权主体不明确,在本案中不能作为认定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滚石公司)享有涉案歌曲著作权的依据;3.大唐夜色娱乐城向生产厂家购买的VOD点播机曲库中携载了大量的歌曲,在没有接到音集协的诉讼前,大唐夜色娱乐城并不明确其VOD曲库中的歌曲权利归属,客观上也无法对VOD点播机中海量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进行逐一识别。另外,音集协享有著作权的歌曲也并未告知大唐夜色娱乐城,若告知,大唐夜色娱乐城可以选择付费后继续使用,或者将该部分歌曲删除。故大唐夜色娱乐城不存在故意侵权,若判决赔偿,则有失公允;4.音集协主张的经济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音集协提交如下证据:1.大唐夜色娱乐城工商注册信息,证明被告主体资格及大唐夜色娱乐城开业时间。2.音集协资质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及年检证明),音集协章程,国家版权局网站音集协介绍,国权(2005)30号文,证明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的我国唯一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法定职责是与使用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并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及进行涉及著作权的诉讼。3.国家版权局2006年发布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的第1号公告,音集协近三年著作权使用费收费公告,证明音集协依职责在全国包括大唐夜色娱乐城所在地区开展针对卡拉OK经营者的著作权许可业务及相应的收费标准。4.大唐夜色娱乐城侵权行为保全《公证书》,证明大唐夜色娱乐城是付费的义务主体;大唐夜色娱乐城使用VOD系统及曲库品牌;使用音集协管理作品抽样调查的视频画面。5.音集协会员出版的载有音集协管理的部分作品的DVD光盘,证明音集协管理的部分作品的内容。6.作品权利人与音集协订立的入会合同及该权利人相关权属材料,①吉林省公证协会(2020)吉公协复核第200921-1号公证书复核函及6523、6524、6525号公证书、(202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4470号公证书;②吉林省公证协会(2021)吉公复核第210308号涉台公证书复核函0049、0050号公证书,证明音集协管理相关作品,大唐夜色娱乐城已在实际经营中使用音集协管理的作品,负有向音集协支付使用费的义务。7.取证成本及律师费(发票未开具),证明音集协主张权利的支出,该费用应由大唐夜色娱乐城承担。大唐夜色娱乐城质证意见:对证据1大唐夜色娱乐城的工商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没有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音集协是依据滚石公司的授权提起本案的诉讼,但滚石公司系境外的著作权人,音集协不享有对海外音像制品管理的权利,无权提起本案的诉讼。对证据3的1号公告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卡拉OK版权使用收费活动只在北上广等大型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大唐夜色娱乐城所在城市并非该公告中所指定的试点城市,故该证据不能作为本案最终判决赔偿的依据。对近三年收费标准的公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均不认可,该收费公告是音集协单方制作,完全没有考虑到行业的现状及大唐夜色娱乐城所属城镇的经济状况与消费水平,违背公平原则,且社会团体不应以营利为目的,该收费标准不具备证据的证明效力。即使最后判定大唐夜色娱乐城侵权事实成立,也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赔偿,但本案中音集协并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现大唐夜色娱乐城因受到疫情影响,连年亏损,更不存在违法所得,故该份收费标准的制定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对证据4音集协提供的保全《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均不认可。理由如下: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以及《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公证机构应当在核定的执业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也可以委托当事人住所地及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音集协却委托远在湖南省邵阳市的罡大公证处作为办理本案的公证机关,违反了上述规定,故该份《公证书》的效力不应予以确认。其次,本案中音集协虽然提供了取证《公证书》,但公证人员并未到现场实地取证,案外人不是公证员,无取证资格。在此情形下,不能证明取证环境的清洁性、取证时间的客观性、取证过程的规范性、取证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公证书后附副本与初始取证结果的一致性、能否在案件中与其他证据作为相互印证等内容。“公证保”APP是由湖南天河文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链公司)研发,音集协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公司取得了电子认证许可证书,也无证据证明该公司有资格从事电子认证服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最后,在大唐夜色娱乐城与音集协对取证《公证书》后附光盘中所包含的歌曲进行比对的过程中,发现根据《公证书》中的证词描述,《公证书》中后附的光盘是由公证员王津京于2020年12月1日下载后进行刻录附到《公证书》后的页面上,该光盘的刻录的时间为2020年11月23日,与《公证书》证词中所描述的时间不符,请求法院对《公证书》后附光盘以及公证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核实。对证据5《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认可,该《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是非法出版物,在本案中不能作为滚石公司对涉案歌曲享有著作权的依据,也不能作为最后的定案证据来使用。理由:大唐夜色娱乐城对《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中音乐作品的ISRC编码依次进行了查询,可以推断出《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中所包含的367首音乐作品著作权主体并不明确,且该专辑所携载的ISRC编码中有80首歌曲所携载的编码并不存在。另外,音集协代理律师曾在另案中承认《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中所包含的歌曲著作权人并不完全是滚石公司。《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是由音集协单方制作的,封底上署名的真实性可以根据以上事实推翻。对证据6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公证书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后附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下简称《授权合同》)所要证明的问题不认可,本案涉案歌曲著作权权属不明确,音集协并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授权合同》公证书仅公证了《授权合同》复印件没有经过篡改,音集协应当提供其与台湾著作权保护协会签订的相互代表协议、台湾著作权保护协会对涉案歌曲的权属认证、著作权人的授权合同及合法出版物,并且上述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其才能够作为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提起本案的诉讼。综上,请求依法驳回音集协的诉讼请求。对证据7公证费发票500.00元无异议,对700.00元取证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认可。因为该票据是由案外人吉林博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明公司)出具且若该费用为取证费用应当列明具体的消费事由而不是仅仅出具一张发票。只认可一张500.00元的公证费,不认可700.00元的取证费。对交通费票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与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根据音集协提供的公证书证明,其取证时间是2020年10月18日,但该车票的乘车时间是2020年10月19日晚于取证日期一天无法证明是为本案所支出。另外取证没有发票,有两张POS机的刷卡小票,在该刷卡小票上显示两份取证的时间均是2020年10月18日22点,其中一份是22点41分,其中一份是22点45分,消费小票上面并没有具体的支出事由,根据法律规定大唐夜色娱乐城只承担权利人为维护其权利所支付的合理支出,由于该份票据上没有消费事由所以无法证明两份刷卡小票是为本案所支付的合理支出,请法院酌情考虑。 大唐夜色娱乐城提交如下证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局局长致台湾著作权保护协会会长廖治德先生信函,证明根据《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局局长的信函,结合(2020)黔01民初829号和(2020)闽01民终6072号判决书,印证了引进台湾地区的歌曲到中国内地,需要经过台湾著作权保护协会的权利认证,其主要目的是明确著作权的权属。而本案中音集协并未提交上述证据证明部分涉案歌曲权属,滚石公司无权授权音集协行使相关权利。2.《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查询结果及部分音乐作品ISRC网站截图。证明大唐夜色娱乐城对《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所出版的367首音乐作品,在ISRC国际标准录音资料代码查询系统逐一查询,共计80首音乐作品在系统中查询无ISRC编码,故《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属于非法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出版的同时涉及了其他原始著作权人的涉案作品,证据1和证据2相互印证了《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的著作权权属不明确。音集协质证意见:证据1信函不是法律法规,也不是部门规章,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两份判决书是否最终生效执行尚不可确认,退一步讲假设该两份判决书已经生效执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前提是该国或者地区已经成立了同类组织,如果没有同类组织就不需要通过订立相互代表协议来授权,且该条款规定相互代表协议,只是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而不是审核批准,故该条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而不是效力性规范。即使未按照规定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也并不影响其合同效力本身。因此,音集协与滚石公司签署的《授权合同》并没有违反《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该《授权合同》合法有效。证据2查询结果是否真实准确尚待考证。退一步讲假设真的有个别ISRC编码查询不当,这也只能作为一种参考。因为据音集协联系该查询网站得知,该查询网站上传相关的编码具有一个时间上的滞后性,现在查不到并不代表权属不清,应以音集协所提交的出版物为准。只要出版物及内附光盘中显示的Logo为本案所显示的权利人及公司,只要没有相反证据能够推翻则音集协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大唐夜色娱乐城提交歌曲对比及对涉案歌曲专辑质证意见:1.(2020)湘邵罡证字第7444号《公证书》取证视频中第1首《爱情限时批》、第22首《爱我别走》、第29首《自由》、第50首《纯真》、第51首《这一天(我们都健康年轻)》、第52首《爱情躲避球》、第54首《玫瑰天空》、第61首《梦醒时分》、第62首《听说爱情回来过》、第64首《鬼迷心窍》、第75首《心情车站》、第82首《黄色月亮》,(2020)湘邵罡证字第7441号《公证书》取证视频中第4首《梦的河流》、第5首《痛哭的人》、第8首《祝你愉快》、第35首《好想好好》、第56首《壮志在我胸》、第62首《寂寞难耐》、第67首《爱情有什么道理》、第71首《爱的路上只有我和你》、第91首《多情》、第97首《叫我第一名》、第98首《罗密欧与朱丽叶》,共计23首歌曲为演唱会版本,不属于类电作品,不享有放映权。第12首《钟爱一生》与音集协主张的画面不一致。2.根据大唐夜色娱乐城涉案歌曲与《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ISRC网站对比结果,涉案歌曲中41首涉案歌曲登记的ISRC编码不存在;29首涉案歌曲的著作权人不是滚石公司。3.涉案歌曲《对面的女孩看过来》携载编码TWA459860602登记的歌曲名称为《星星亮了》。大唐夜色娱乐城在ISRC网站查询的结果和音集协提供的《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内附歌单可以相互印证,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有相反证明之规定。音集协提交书面意见:音集协对大唐夜色娱乐城提出的关于涉案歌曲对比画面与原版不一致的意见表示认可,对其中属于演唱会版本的也认可,但对提到的不属于音集协提出的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歌曲的意见不予认可,音集协认为,取证光盘及涉案歌曲目录中的涉案歌曲,权利人权属明确,大唐夜色娱乐城的反对意见不能成对41首ISRC编码查询不到的问题认为,大唐夜色娱乐城查询的结果并不一定准确和及时,网站上传有一个时间上的滞后性,即使查不到或者查询结果有误差也不能直接推翻音集协提交的有审批文号的合法专辑光盘的真实性。
本院查明
本院综合认定如下: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对音集协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大唐夜色娱乐城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为非法出版物,对大唐娱乐城所出具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定如下事实:音集协原名称为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集体管理组织,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其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受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业务范围是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交流及与协会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2012年3月6日音集协(甲方)与滚石公司(乙方)签订《授权合同》,合同自****年**月**日出生效,有效期三年;同日滚石公司授权滚石(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音集协申报音像节目登记表;2017年11月4日滚石公司出具《声明》,称该公司同意合同有效期继续顺延至2020年12月31日。《授权合同》《授权委托书》《声明》均由台湾地区公证人进行了公证。吉林省公证协会对此出具了原副本内容相符的(2020)吉公协复核第200921-1号《涉台公证书复核函》。2020年12月29日音集协(甲方)与滚石公司(乙方)重新签订《授权合同》,合同自****年**月**日出生效,有效期三年;同日滚石公司授权滚石(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音集协申报音像节目登记表。《授权合同》《授权委托书》均由台湾地区公证人进行了公证。吉林省公证协会对此出具了原副本内容相符的(2021)吉公协复核第210308号《涉台公证书复核函》。2014年《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出版,该专辑系一盒20碟装DVD光盘出版物,共367首歌曲。大唐夜色娱乐城于2018年12月6日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包括室内娱乐活动服务、预包装兼散装食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大唐夜色娱乐城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取得了案涉作品著作权或著作权的授权,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交纳了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在庭审中,音集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称,音集协委托邵阳市大祥区庆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庆祥公司)调查取证,但未提供双方签订相关文书文件。2020年9月26日庆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琪在“公证保”APP上注册账号,将通过拍照和摄影方式取证的证据文件保管至云端存储服务器并进行区块链存证。2020年11月12日通过“公证保”APP向湖南省邵阳市罡大公证处(以下简称罡大公主证处)提交保全证据公证申请。罡大公证处公证人员王津京于2020年12月1日登录“公证保”APP后台,调取后台数据及申请出具公证书的证据文件,为已保管的电子数据出具了相应的《电子数据保管函》,并于2020年12月4日出具了(2020)湘邵罡证字第7444号《公证书》。2020年10月17日庆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花园在“公证保”APP上注册账号,当晚将通过拍照和摄影方式取证的证据文件保管至云端存储服务器并进行区块链存证。2020年11月12日通过“公证保”APP向罡大公证处提交保全证据公证申请。罡大公证处公证人员王津京于2020年12月1日登录“公证保”APP后台,调取后台数据及申请出具公证书的证据文件,为已保管的电子数据出具了相应的《电子数据保管函》,并于2020年12月4日出具了(2020)湘邵罡证字第7441号《公证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音集协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二、大唐夜色娱乐城是否构成侵权及是否应承担停止侵权、删除案涉作品并赔偿的责任;三、如大唐夜色娱乐城承担侵权责任,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音集协作为原告诉讼主体适格。理由如下:1.《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系合法出版物。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国家对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音像制品,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第十二条第一款“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和音像制品的版号、出版时间、著作权人等事项;出版进口的音像制品,还应当标明进口批准文号”的规定,音集协提交的《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的外包装盒上标有“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国权音字01-2013-0484号、新出音进字(2013)534号、ISBN978-7-7999-2281-2、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归属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等信息,内页上列明了20张光盘所含歌曲的名称及演唱者,著作权人均注明为滚石公司。故可以认定《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为合法出版物。大唐夜色娱乐城自行查询ISRC编码结合网上下载的信函不能否定《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是经合法审批程序的合法出版物,大唐夜色娱乐城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2.音集协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音集协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已经取得了案涉作品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故音集协是本案适格原告。关于大唐夜色娱乐城提出的经比对ISRC编码,认为部分涉案歌曲的著作权人不是滚石公司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的规定,《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为合法出版物,其外包装盒和内页中均注明著作权人为滚石公司,大唐夜色娱乐城提出的ISRC编码问题本院已不予采信,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应当认定滚石公司为案涉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据音集协与滚石公司签订的《授权合同》,音集协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故大唐夜色娱乐城的该项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大唐夜色娱乐城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本案中,虽然音集协未提供音集协授权庆祥公司取证的相关证据,但其认可取证公证书的内容。大唐夜色娱乐城认为本次公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且没有证据证明公证人员到现场进行取证,但该项主张并不能推翻公证书内容的真实性,故该《公证书》虽然有瑕疵但可以作为认定本案有关事实的依据。关于大唐夜色娱乐城提出的VOD点播机是向生产厂家购买的,其并不明确VOD曲库中的歌曲权利归属问题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VOD的生产厂家不是著作权人,也没有证据证明点播机内的歌曲获取了相关授权,大唐夜色娱乐城在未获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放映案涉作品用于商业经营,其行为已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故大唐夜色娱乐城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三,赔偿金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音集协提交的两张取证费用均为700.00元的发票上载明购买方是博明公司,销售方是庆祥公司,音集协不能证明该发票与本案有关联,音集协提交的5张出租车定额票据地点均体现的是在白山市,与本案无关,客车票体现乘车人为于蕾及机打出租车票据均不能证明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认为上述9张票据均不能证明是为本案取证产生的合理费用,故音集协主张的取证费1,400.00元、客车费37.00元、出租车费56.00元,本院不予支持。律师代理费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公证费1,000.00元、消费款410.00元,予以支持。对于双方歌曲比对后共同认为应予排除的第1首《爱情限时批》、第22首《爱我别走》、第29首《自由》、第50首《纯真》、第51首《这一天(我们都健康年轻)》、第52首《爱情躲避球》、第54首《玫瑰天空》、第61首《梦醒时分》、第62首《听说爱情回来过》、第64首《鬼迷心窍》、第75首《心情车站》、第82首《黄色月亮》、第4首《梦的河流》、第5首《痛哭的人》、第8首《祝你愉快》、第35首《好想好好》、第56首《壮志在我胸》、第62首《寂寞难耐》、第67首《爱情有什么道理》、第71首《爱的路上只有我和你》、第91首《多情》、第97首《叫我第一名》、第98首《罗密欧与朱丽叶》,共计23首歌曲为演唱会版本,不属于类电作品,不享有放映权。第12首《钟爱一生》与音集协主张的画面不一致。以上共计24首歌曲,本院确认应予排除。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情节、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疫情影响等因素,本院酌定大唐夜色娱乐城赔偿音集协180首歌曲经济损失18,000.00元,另赔偿公证费1,000.00元、消费款410.00元,以上共计19,410.00元。 综上所述,音集协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辽源市西安区大唐夜色娱乐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停止侵权并删除其系统中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案涉180首作品(见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清单,其中第1首《爱情限时批》、第22首《爱我别走》、第29首《自由》、第50首《纯真》、第51首《这一天(我们都健康年轻)》、第52首《爱情躲避球》、第54首《玫瑰天空》、第61首《梦醒时分》、第62首《听说爱情回来过》、第64首《鬼迷心窍》、第75首《心情车站》、第82首《黄色月亮》、(2020)湘邵罡证字第7441号《公证书》取证视频中第4首《梦的河流》、第5首《痛哭的人》、第8首《祝你愉快》、第35首《好想好好》、第56首《壮志在我胸》、第62首《寂寞难耐》、第67首《爱情有什么道理》、第71首《爱的路上只有我和你》、第91首《多情》、第97首《叫我第一名》、第98首《罗密欧与朱丽叶》、第12首《钟爱一生》除外); 二、辽源市西安区大唐夜色娱乐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180首歌曲经济损失18,000.00元,公证费1,000.00元、消费款410.00元,合计19,410.00元; 三、驳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6.06元,由大唐夜色娱乐城广场负担285.25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2,680.81元。此款与上述款项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艳霞 审判员 王诣渊 审判员 李志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