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华荣荣,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

被执行人:南凯鹏,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华荣荣与被执行人南凯鹏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11民特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华荣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南凯鹏返还申请执行人华荣荣借款本金35000元、支付违约金5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南凯鹏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南凯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南凯鹏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南凯鹏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保险、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其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南凯鹏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和保险等财产,被执行人南凯鹏名下银行账户部分有少量余额,本院已依法冻结。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南凯鹏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南凯鹏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华荣荣。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南凯鹏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浙0211执100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吴绍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王梦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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