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恺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
被告:武洪涛,男,住济南市历城区,户籍地泰安市岱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恺同与被告武洪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恺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洪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恺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7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10日被告将端游绝地求生的游戏账号卖给原告,原告收到账号密码后当即使用微信支付7000元给被告。游戏账号在2019年12月14日被被告以找回密码方式将此账号找回,被告没有退钱反而将原告微信拉黑,并承诺不归还账号不归还钱。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敬请贵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原告王恺同经朋友介绍有人在网上出卖游戏账号,经与被告联系后互加微信,口头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端游绝地求生”游戏账号,原告收到被告提供账号和授权密码后于2019年12月10日用微信支付被告费用7000元,原告使用不到二十四小时,被告以找回密码方式,将此账号找回,在后来双方微信聊天中,被告也承认自己找回游戏账号,被告又把游戏账号卖给第三方。在交涉过程中,被告开始同意退回7000元,后把原告拉黑,无法联系,为此而形成诉讼。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微信转账及聊天记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恺同与被告武洪涛虽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但从原告提供微信转账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及原告庭审陈述,可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本案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书面答辩,被告放弃抗辩原告诉讼主张的权利。根据原告的举证及陈述,足以认定原告已履行支付“端游绝地求生”账号使用费7000元的义务,被告作为该账号使用方,按照约定履行交付账号及密码供原告使用,后又以找回密码方式将“端游绝地求生”账号找回,致使原告不能使用,被告已构成违约,且被告已将此游戏账号出卖于他人,双方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现原告要求返还转让费700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中华人民共合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合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武洪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恺同账号使用费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武洪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