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彰武县南环路东端。 法定代表人:李嘉福,系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掀灏,系该联社丰田信用社主任。 被告:王书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

审理经过

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书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9元(已减半)由原告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姜贺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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