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肃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0792800400。
负责人:王效沛,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杜洁茹,该行资产保全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龙,该行资产保全部副经理。
被执行人:金塔县宏基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金塔镇园林街249-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1665420114C。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赵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嘉峪关市德弘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嘉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670820745G。
法定代表人:张文革,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嘉峪关市神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嘉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750938049G。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海文,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执行人:张文革,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执行人:张艳文,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执行人:赵辉,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执行人:朱玥,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以下简称甘行酒泉分行)与被告金塔县宏基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基公司)、嘉峪关市德弘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弘公司)、嘉峪关市神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码科技公司)、张海文、张文革、张艳文、赵辉、朱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0)甘09民初17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宏基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甘行酒泉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811056.19元,被执行人德弘公司、神码公司、张海文、张文革、张艳文、赵辉、朱玥在2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行酒泉分行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和被执行人注册登记地址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经与申请执行人甘行酒泉分行沟通,其称已将该债权转让,现对该案无权发表意见,本院通知其办理相应手续,但一直未提交材料,故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甘09执1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