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社旗县超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社旗县赊店镇红旗路中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75672574485。
法定代表人:辛明武,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被告:文现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审理经过
原告社旗县超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文现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社旗县超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社旗县超峰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社旗县超峰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社旗县超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