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黄骅市宏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幸福大街广信静园14号楼1单元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MA0A0P4773。

法定代表人:王青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涛,河北海岳(渤海新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天元锂电材料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大道以南、经四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MA07YNAQ8Q。

法定代表人:刘俊青,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黄骅市宏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天元锂电材料河北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8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为申请人黄骅市宏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骅市宏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天元锂电材料河北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天元锂电材料河北有限公司院内厂房内螺杆式压缩机四台(型号:LU132-8PIVR二台、型号:LU132-8P二台),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转移权利、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保全的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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