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西新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绛县汾河湾。
法定代表人:张波,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红,女,山西恒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孙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新绛县。
被申请人:杨静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新绛县。
被申请人:孙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绛县。
被申请人:杨静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新绛县。
被申请人:李俊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新绛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山西新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杨静智、孙鑫、杨静国、李俊杰的存款共计43万元予以冻结,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杨静智名下位于新绛县龙兴镇西南区钟楼排房南安居住宅楼第一幢东单元*****号房屋予以查封;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杨静国名下位于新绛县丽华苑小区*****室房屋予以查封,同时提供了被申请人的相关信息。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1、对被申请人杨静智在山西新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大街支行账户为:623******543中的存款11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2、对被申请人孙鑫在山西新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为:623******541中的存款11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3、对被申请人杨静国在山西新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大街支行账户为:070******844中的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4、对被申请人李俊杰在山西新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大街支行账户为:621******989中的存款11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5、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杨静智名下的位于新绛县龙兴镇西南区钟楼排房南安居住宅楼第一幢东单元*****号房屋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
6、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杨静国名下的位于新绛县丽华苑区*****室房屋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