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亚梅,女,****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中普利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1幢5层10617。 法定代表人:褚琛,执行董事兼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石裁字[2019]第1334号裁决,已向被执行人北京中普利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中普利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中普利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偿还的人民币228 92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中普利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中普利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中普利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玮珂 审 判 员 詹 同 审 判 员 陈海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曹 品 书 记 员 顾恩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