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学军,住平罗县,住平罗县。
被告:孙新会,住平罗县,住平罗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吴学军与被告孙新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吴学军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学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学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元,由原告吴学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