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家庄市予创电磁线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南营镇马庄村北16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5935758108
法人代表:董广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徐州市恒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镇孤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1725214153E
法人代表:殷庆存,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石家庄市予创电磁线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市恒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市予创电磁线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市予创电磁线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石家庄市予创电磁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8.00元,由石家庄市予创电磁线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德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