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孟令仁,现住白城市洮北区。
申请执行人:白城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令仁,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郝旭东,现住白城市。
被执行人:杨艳苹,现住白城市。
被执行人:尹树权,现住白城市。
被执行人:白城市鑫晟星海名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旭东,系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白城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郝旭东、杨艳苹、尹树权、白城市鑫晟星海名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孟令仁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申请人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因申请执行人白城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注销,其法定代表人孟令仁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题,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变更申请人孟令仁为白城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郝旭东、杨艳苹、尹树权、白城市鑫晟星海名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