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旭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张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审理经过

原告林旭东与被告张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林旭东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旭东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旭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旭东负担。     审  判  员    蒋  睿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伍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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