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旭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张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审理经过
原告林旭东与被告张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林旭东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旭东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旭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旭东负担。 审 判 员 蒋 睿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伍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