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顺福,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被执行人李玉后,男,汉族,湖南省道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顺福与被执行人李玉后故意伤害罪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1刑终14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玉后履行5000元给付义务后,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顺福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1刑终14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宋喜华 审判员 蔡晓亮 审判员 全宏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