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巴合依坎·阿孜纳巴依,男性,****年**月**日出生,住雀仁村。    

被执行人:阿力古丽·再尼尔,女性,****年**月**日出生,住天山花园4号楼3单元501室。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巴合依坎·阿孜纳巴依与阿力古丽·再尼尔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吾尔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立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阿力古丽·再尼尔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000元,本金:6000元,无利息,已履行0元,未履行案款6000元,执行费50元已交。    

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执行人阿力古丽·再尼尔,在外打临时工来维持生活,无固定工作,无牲畜,无宅基地及牧民安居房。    

请求情况

本院分别于202年5月15日,6月3号,27号,8月2日,20号,9月9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劵、车辆、保险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有足额的案款,个人账户已冻结,本院经走访被执行人所在地村委会了解,被执行人在外打工,无固定工作。本院于2021年9月25日对申请人进行约谈,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进程,并听取了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被执行人储蓄卡已被冻结,银行再无存款,房产、车辆、农机具等均无登记,经合议庭和合议后符合法律规定已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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