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滕水恩,男,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梅杰,男,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滕小明,男,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滕水恩、梅杰、滕小明罚金及违法所得追缴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的(2020)湘3122刑初8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滕水恩、梅杰、滕小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执行。 2021年4月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滕水恩、梅杰、滕小明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2021年4月7日、5月12日、6月17日本院共三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股息红利、证券账户等财产信息。本院通过传统查询方式,于2021年4月12日依法对滕水恩、梅杰、滕小明在湘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泸溪县管理部的公积金缴存记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溪支公司的收益类保险、中国邮政银行泸溪支行的金融理财产品分别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4月12日向泸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滕水恩、梅杰、滕小明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其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2021年8月27日,本院依法对滕水恩、梅杰、滕小明在麻阳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麻阳苗族自治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积金缴存记录分别进行查询,查明:1.滕水恩在麻阳苗族自治岩门镇高公冲村五组有房屋一套,因被执行人滕水恩罚金及违法所得仅8600元,涉案房屋价值远高于执行标的,不宜处置;2.被执行人滕水恩、梅杰、滕小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8月27日,本院依法对两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1年8月27日,本院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159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59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 行 长 曹玉芝 执 行 员 杨 波 执 行 员 曹必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刘博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