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董超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苍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梦曦,广东君鼎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被告:德庆县水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
法定代表人:林佐荣。
被告:林佐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告:莫志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董超生与被告德庆县水运有限公司、林佐荣、莫志锋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董超生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超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董超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