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陈健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明之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46F。

法定代表人:谭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广东亲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陈健星诉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明之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之旅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反诉被告)陈健星、被告(反诉原告)明之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反诉被告)陈健星本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明之旅公司赔偿陈健星损失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明之旅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佛山市高明区殡仪馆接送丧属服务的业务原来是由其内部职工购买客车自行运营,后政府规范经营,招标佛山市高明区殡仪馆接送丧属服务,明之旅公司中标。陈健星因此购买原殡仪馆人员的客车,以明之旅公司名义从事接送丧属服务。2018年5月23日,陈健星与明之旅公司签订《中巴车经营合同》,约定陈健星购买中巴车一台承接明之旅公司中标的丧属服务客车接送业务,陈健星每月向明之旅公司缴纳1300元管理费,陈健星以粤E×××××号中巴车进行接送经营。服务期从2018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明之旅公司负责代收中巴车每月的经营收入,有义务协助处理中巴营运纠纷和交通事故等。合同签订后,陈健星依约提供粤E×××××号中巴车参与明之旅公司的中标项目经营,双方按合同履行。至2019年8月,明之旅公司称因陈健星的中巴车未取得相关营运资质被投诉,要求陈健星同意解除合同,为了逼陈健星解除合同,明之旅公司扣留陈健星的经营收入不支付给陈健星。陈健星无奈于2019年8月12日与明之旅公司签订《业务解除协议书》同意解除合同。2019年12月15日,佛山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粤佛交罚×××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陈健星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决定对陈健星罚款30000元。陈健星认为明之旅公司作为有经验和资质的道路客运企业,清楚相关政策和规定。且在佛山市高明区殡仪馆原内部职工进行丧属接送服务时一直不需办理道路客运许可。明之旅公司中标后,在协商和签订《中巴经营合同》前也未提出参与营运的中巴车需办理道路客运许可,陈健星才倾尽家庭积蓄买粤E×××××号中巴车,陈健星不知道需要办理许可。合同履行中,陈健星的中巴车受明之旅公司和殡仪馆的安排和管理,其未告知陈健星要办理相关手续。被投诉后,陈健星无奈同意解除合同,自己处理中巴车。但明之旅公司未处理好中巴车的营运纠纷,并将违法责任推到购车者头上,导致陈健星被佛山市交通运输局每人罚款30000元。陈健星认为明之旅公司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和违约,造成陈健星重大损失,明之旅公司应赔偿陈健星因此受到损失即行政处罚的3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反诉原告)明之旅公司针对本诉辩称,陈健星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经营合同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一款的约定,陈健星经营的粤E×××××车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经营过程中必须手续齐全、性能合格等,该车在运营中陈健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办理道路营运资质,导致被佛山市高明运输局行政处罚,是陈健星自己的过错导致的,依法应自行承担行政处罚的罚款缴纳义务。因为陈健星未取得运营资质经营的行为导致被行政处罚,同时导致佛山市殡仪馆解除与明之旅公司签订的采购项目合同书,陈健星的违法行为造成明之旅公司的重大经济损失。陈健星营运期间每月收入10000元左右,从2018年5月3日经营至2019年8月12日,累计收入130000元至140000元,明之旅公司根据中巴车经营合同的约定向陈健星每月收取1300元管理费,2018年5月至2019年8月收取的管理费不到20000元,由此可见该经营合同最大受益方是陈健星,陈健星享受收益同时应承担相应的风险。陈健星要求明之旅公司承担30000元的行政罚款不符合合同双方权责一致的原则,明之旅公司不能承担行政罚款30000元。因为陈健星不遵守合同约定导致明之旅公司的重大损失,故明之旅公司针对陈健星请求提起了反诉。

被告(反诉原告)明之旅公司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陈健星赔偿明之旅公司34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陈健星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19日,明之旅公司中标佛山市高明区殡仪馆车辆接送丧属服务,并于同年5月15日与佛山市高明区殡仪馆签订《采购项目合同书》,约定自2018年5月16日至2021年5月15日由明之旅公司提供接送丧属服务。鉴于接送任务繁忙及车辆有限,明之旅公司与陈健星经过协商于2018年5月23日签订《中巴车经营合同》,约定陈健星每月向明之旅公司交纳管理费1300元,陈健星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承担经济和安全事故等一切法律责任。陈健星经营的车辆必须手续齐全,机械性能检测合格。2019年7月,因陈健星车辆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证》被投诉,导致佛山市高明区殡仪馆强烈要求与明之旅公司解除合同。明之旅公司于2019年8月17日与佛山市高明区殡仪馆签订《中标合同解除协议》,在此过程中与陈健星平等协商后签订《业务解除协议书》。陈健星未办理营运资格证的违法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直接导致了佛山市高明区殡仪馆与明之旅公司解除合同,造成了明之旅公司重大商誉和预期利益损失。陈健星应向明之旅公司赔偿经营保证金6000元及明之旅公司22个月的预期利益损失28600元。为维护明之旅公司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请。

原告(反诉原告)陈健星针对本诉辩称,签订合同时明之旅公司是清楚涉案车辆的情况,其明知道车辆没有取得营运证件,明之旅公司作为运输公司清楚车辆有无运营证件及能否运营。涉案车辆专门用于殡仪馆接送丧属,没有进行其他运营。陈健星的车辆没有自己承接业务,是通过明之旅公司和殡仪馆安排到指定地点接送家属,接送的车费是殡仪馆和明之旅公司收取的,陈健星未接触到收费。每月殡仪馆扣除车辆营运额的18%后转给明之旅公司扣除1300元管理费,剩余的款项才是转给陈健星账户,油费、维修费等车辆支出费用是陈健星自己负责。当时经营合同约定车辆不需要营运资质,只需要经过年检、手续齐全、符合运输要求就可以进行接送,后来明之旅公司收到了交通局投诉称中巴车无营运资质,要与陈健星解除经营合同。陈健星并非自愿,但不签解除协议则当月的营运款项会被扣下,陈健星无奈同意解除合同。交通局的处罚决定书是针对有合同期间的经营,明之旅公司清楚车辆状况却无故不承担行政处罚的罚款,导致车辆不仅终止经营,还被罚款30000元。经营期间明之旅公司未公开其与殡仪馆中标的合同,殡仪馆的合同并未约定必须是由营运资质的中巴车才能经营,故殡仪馆与明之旅公司应负担行政处罚的全部责任,中巴车一直都这样经营的,之前是相安无事,是殡仪馆内部职工持有的。2018年5月改革之后职工对外卖给了私人,职工不能参与经营中巴经营项目,陈健星才接手。经营一年两个月期间,每车每月产值10000元左右,殡仪馆扣除18%、被告扣除1300元,还有扣除油费、每年保险11000元、年审、保养,剩余的营运额不足5000元。因为接手经营交纳押金6000元,提前终止合同明之旅公司有权没收押金,所以陈健星没有终止合同。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陈健星举证的证据:1.中巴车2018年10月营收统计表1页、价目表3页。上述表格无双方当事人签章,明之旅公司对其三性不予认可,本院对陈健星举证的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2018年5月23日,明之旅公司(甲方)与陈健星(乙方)签订《中巴车经营合同》,约定如下(摘录):1.陈健星自愿购买一台中巴车承接明之旅公司中标的编号×××的佛山市高明区殡仪馆中型客车接送丧属服务的业务。2.合同期内,明之旅公司提供经营环境,陈健星自购合法合规的车辆在明之旅公司的业务范围内负责接送丧属服务,陈健星每月向明之旅公司缴纳1300元的管理费。3.陈健星的中巴车牌为粤E×××××,车辆所有权归陈健星,陈健星经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担经济和安全事故等一切法律责任,合同期内,陈健星车辆必须手续齐全,机械性能检测合格。4.合同期限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5.明之旅公司负责代收陈健星车辆每月的经营收入,月底前扣缴各种费用后余额汇入陈健星指定账户。明之旅公司根据需要,有义务协助陈健星处理中巴营运纠纷和交通事故。6.陈健星须每月按时向明之旅公司缴纳管理费,按时为中巴车年审。陈健星在合同签订时向明之旅公司缴纳经营保证金6000元。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营运安全管理、责任及处罚条款、纠纷的处理方法。

2018年5月23日,明之旅公司出具收据确认收取陈健星支付的粤E×××××车的押金6000元。

2018年5月24日,粤E×××××号车登记在陈健星名下。

2019年8月13日,明之旅公司(甲方)与陈健星(乙方)签订《业务解除协议书》,约定因粤E×××××号车辆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且没有取得相关营运资质不得从事营运,经协商,明之旅公司取消与陈健星于2018年5月份签订的中巴车经营合同,今后该车辆的所有运营与明之旅公司无关。

2019年8月17日,佛山市高明区殡仪馆(甲方)与明之旅公司(乙方)签订《中标合同解除协议》,约定因明之旅公司车辆不符合佛山市高明区殡仪馆使用要求,致使殡仪馆中型客车接送项目合同不能继续完成。双方同意撤销对明之旅公司的中标通知书,该项目的承包人由佛山市高明区殡仪馆另行招标并选定中标人,双方同意提前终止双方于2018年5月15日签订的“佛山市高明区殡仪馆中型客车接送采购项目合同书”,不再履行。

2019年12月9日,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出具《违法行为通知书》,通知陈健星因其使用粤E×××××中型普通客车从2018年6月开始从事佛山市高明区殡仪馆的丧属接送服务,涉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12月25日,佛山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使用粤E×××××中型普通客车有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为,对陈健星罚款30000元。

2019年12月25日,佛山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就陈健星使用粤E×××××中型普通客车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要求陈健星于2020年1月9日前整改完毕。

2019年,佛山市高明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明之旅公司停止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违规行为。

2020年8月28日,佛山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就明之旅公司使用包括粤E×××××在内的15辆中型普通客车,有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行为,对明之旅公司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10月20日,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向陈健星发出催告书,通知其按粤佛交罚×××号行政处罚的决定于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交纳罚款30000元。

因粤E×××××车辆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佛山市交通运输局高明综合执法支队通知陈健星于2020年10月20日到2020年11月19日期间交纳罚款30000元。

另查明,1.2018年4月19日,广东同益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出具《成交确认书》,确认广东同益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受佛山市高明区殡仪馆的委托,就佛山市高明区殡仪馆中型客车接送丧属服务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最终确定由明之旅公司中标。2.2018年5月15日,佛山市高明区殡仪馆(甲方)与明之旅公司(乙方)就佛山市高明区殡仪馆中型客车接送项目签订《采购项目合同书》,约定明之旅公司通过采购获得佛山市高明区殡仪馆租车供应商资格,明之旅公司向佛山市高明区殡仪馆提供不少于19座的中型客车10辆以上,合同中列明10辆车的车牌号码,未包括陈健星的粤E×××××。合同要求明之旅公司提供的车辆必须合格、合法,证照齐全,所配备的司机必须具备准驾车型资质,并符合佛山市高明区殡仪馆提出的合理要求。3.陈健星与明之旅公司确认双方之间的合同已解除,明之旅公司已将向陈健星收取的押金6000元退还给陈健星。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陈健星与明之旅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陈健星购买车辆承接明之旅公司中标的佛山市高明区殡仪馆中型客车接送丧属服务业务,该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应依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关于陈健星要求明之旅公司赔偿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的本诉诉讼请求。双方签订的《中巴车经营合同》约定陈健星自购车辆承接明之旅公司中标的接送丧属服务,陈健星作为涉案粤E×××××号车辆的所有人,是该车辆安全、合法运营的直接责任人,现行政机关因该车辆涉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对陈健星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陈健星举证不足以证实系明之旅公司明确要求其无须办理《道路运输证》或存在拒不配合办理等过错,行政机关也对明之旅公司使用包括案涉车辆在内的无《道路运输证》车辆的行为另行进行了行政处罚,陈健星要求明之旅公司赔偿其被处罚的款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明之旅公司要求陈健星赔偿6000元经营保证金的反诉请求。陈健星向明之旅公司交纳的经营保证金6000元应属履约保证金,明之旅公司与陈健星已于2019年8月13日协议解除双方之间的《中巴车经营合同》,且明之旅公司已向陈健星返还了依据该合同收取的经营保证金,现明之旅公司主张陈健星赔偿该600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明之旅公司要求陈健星赔偿预期收益损失的反诉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守约方可主张违约方赔偿的损失包括预期利益损失。关于明之旅公司可否主张预期利益,本院依据以下几点确定:第一,根据明之旅公司举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在履行与佛山市高明区殡仪馆的合同中还使用了其他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导致佛山市高明区殡仪馆提前解除合同,陈健星与明之旅公司之间的合同无继续履行的基础。第二,虽然陈健星与明之旅公司解除合同的原因在于陈健星提供的车辆不符合招标方的要求,但明之旅公司作为中标方应当清楚招标方的车辆要求,其与陈健星的合同中并未明确其要求涉案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明之旅公司对合同无法履行也存在过错。第三,陈健星与明之旅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协议解除双方签订的《中巴车经营合同》。综上,明之旅公司主张陈健星支付预期收益,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陈健星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明之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本案本诉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陈健星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陈健星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332.5元(佛山市高明区明之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明之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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