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高新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负责人:邱建朝,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陈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张雪敏,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四川省仁寿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高新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龙、张学敏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于2020年9月8日对被执行人陈龙、张学敏名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段××号××栋××单元××层××号(产权证号: / )住房进行了轮候查封。上述财产已首轮抵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且已分别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和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或轮候查封。现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1日向我院来函,函告该院已经对上述房屋进行处理,对于该房屋处置权暂不予以移送,故本院对轮候查封的房屋无处置权。另,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
本院查明
此外,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龙、张学敏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两次查询;同时前往被执行人陈龙、张学敏所在社区对被执行人的收入、债权、股权等未实现网络查控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本案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已通过约谈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其表示认可法院执行过程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陈龙、张学敏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