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志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孟海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志忠与被告孟海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陈志忠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志忠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志忠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志忠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