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志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孟海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志忠与被告孟海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陈志忠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志忠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志忠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志忠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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