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军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
被告杨得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军武诉被告杨得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军武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军武撤回对被告杨得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元由原告吴军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