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刚刚,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正宁县,农民。
被执行人:杨浩,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正宁县,厨师。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025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甘1025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