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钟广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
被执行人:钱友,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钟广群与被执行人钱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沅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222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并进行了网络财产查控及不动产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钟广群,对本案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钟广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院于2021年2月5日对被执行人钱友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钟广群与被执行人钱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采取一切执行措施,目前仍未能发现被执行人钱友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钟广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钟广群发现被执行人钱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