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硕县支行,住址:新疆巴州和硕县。         负责人:沈剑。         被执行人:史小磊,男,1971年6月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周尚全,男,1961年11月出生,住新疆和硕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孙本江,男,1965年10月出生,住新疆和硕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李小科,男,1961年8月出生,住新疆和硕县,身份证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硕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史小磊、周尚全、孙本江、李小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和硕县公证处作出的(2016)新硕证字第1724号公证债权文书、(2018)新硕证字第2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为307175.55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307175.55元。2021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硕县支行向本院递交撤销申请执行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一)终结和硕县公证处作出的(2016)新硕证字第1724号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硕县支行对被执行人史小磊、周尚全、孙本江、李小科享有307175.55元债权,如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后仍未履行的,申请执行人有权在诉讼时效期间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巴依尔塔 审判员    乌托拉生 审判员    杨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白心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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