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春成,男,49岁,1972年4月5日,回族,住获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城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艾军,男,47岁,****年**月**日出生,回族,住获嘉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任庆宾,男,43岁,1978年4月18日,汉族,户籍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住获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鸣友,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春成因与被申请人艾军、任庆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豫0724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2021)豫0724民申4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案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春成于2021年8月10日以已同被申请人任庆宾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王春成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再审申请人王春成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再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征收1450元,由再审申请人王春成负担,退回再审申请人王春成1450元。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和耀 审判员 潘贵喜 审判员 魏 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侯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