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科荣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高井甲32号储运部(西院)2幢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徐子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慧君,女,****年**月**日出生,该公司法务经理,住陕西省镇巴县。
被告:孙岗,男,****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韩淑雯,女,****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韩云广,男,****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被告:赵中学,男,****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科荣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岗、韩淑雯、韩云广、赵中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中科荣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科荣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