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甘肃陇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
法定代表人:莫天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静,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惠森药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文峰镇。
法定代表人:洪建雄,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陇西神农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文峰镇。
法定代表人:郑小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洪建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西县巩昌镇。
被执行人:马中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西县文峰镇。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甘肃陇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惠森药业发展有限公司、陇西神农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洪建雄、马中森金融借款、抵押、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1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由甘肃惠森药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甘肃陇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998016.41元、截至2020年2月21日的利息、罚息933745.59元,2020年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年利率9.135%计算,利随本清;保全费5000元、代理费295000元,合计300000元,由甘肃惠森药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30内向甘肃陇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对甘肃惠森药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履行期限偿还的债务,甘肃陇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陇西神农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10套房产xxxx依法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对甘肃惠森药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履行期限偿还的债务,洪建雄、马中森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陇西神农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甘肃惠森药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洪建雄、马中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甘肃惠森药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247934元,由甘肃惠森药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陇西神农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洪建雄、马中森承担连带责任。在首次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作出(2020)甘11执12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一、终结对(2020)甘11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现甘肃陇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审查立案。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2020)甘11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08910.00元,但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部分收入;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财产。
以上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收入、财产,以足以清偿(2020)甘11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及执行费用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