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荣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执行人:王永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荣隆与王永斌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王永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永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王永斌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巴河县支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王永斌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巴河县支行的存款6005.0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