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勇,男,汉族,生于****年**月**日,贵州省习水县人。
被告:习水县启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遵义市习水县杉王街道红一路77号。
法定代表人:吕敏。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勇诉被告习水县启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某勇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习水县启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勇申请撤回对被告习水县启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某勇撤回对被告习水县启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8.00元,由原告王某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