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新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洛阳高新区。 被执行人:杨国法,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洛阳高新区。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18)豫0391民初1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杨国法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孙新立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国法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32610.5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