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墨脱县建平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墨脱县。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滕良,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
法定代表人:申茂夏,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哲伟,系该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案件原告墨脱县建平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墨脱县建平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墨脱县建平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墨脱县建平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墨脱县建平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