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聂起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无业,住上高县。
申请执行人:吴亚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务工,住上高县。
申请执行人:吴亚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无业,住上高县。
申请执行人:吴中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无业,住上高县。
申请执行人:熊禄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无业,住上高县。
被执行人:金国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务农,住上高县。
审理经过
聂起红、吴亚军、吴亚情、吴中蠢、熊禄英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923民初783号判决书,2021年1月12日向上高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金国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到相关部门调查,金国平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住房公积金、无工商登记信息、无理财型保险。2021年6月22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87054.15元,已执行0元,截至2021年6月28日,未执行187054.15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6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